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工程數學(應用數學, 線性代數、微分方程、複變函數與機率)
技檢◆配電線路裝修-甲級
程序設計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食品衛生檢驗:食品檢驗分析與化學概要#142180(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圖書資訊管理:圖書資訊學概要#142179(27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水土保持工程: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142178(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檔案管理:檔案技術及應用服務概要#142177(5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測量製圖:空間資訊概要#142176(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142175(6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輪機技術: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概要#142174(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農業技術:植物保護概要#142173(5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環境工程: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142172(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航空器維修:航空發動機概要#142171(11題)
最新試題
119. 將某額定為 220 伏特、1000 瓦特之電熱器,以 110 伏特的電源供電,若要產生 75000 焦耳熱量,需供電多少分鐘? 初等考 114 (A)2.5 (B)5 (C)7.5 (D)10
118. 2 歐姆電阻所消耗的功率為 18 瓦特,其通過之電流為何? 初等考 114 (A)1 安培 (B)2 安培 (C)3 安培 (D)4 安培
117. 電熱器為 20Ω,連接至 110V 的電壓源,若連續使用 24 個小時,試求總消耗電量為多少度﹖ 台鐵 113 (A)5.53 度 (B)14.52 度 (C)28 度 (D)132 度
最新申論題
四、”Learning in the context of educating is a process under the deliberate control of the learner” 試詮釋其意義。(25分)
三、「子日: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論語.憲問》試評述這句話的教育涵義。(25分)
二、如果我們肯定教育工作是一種專業,那麼您認為教學生涯是一種平淡平實的生涯,還是一種繽紛璀璨、多采多姿的生涯?為什麼?(25分)
最新課程
教育學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教育學
考衝班-新多益英文線上課程 New Toeic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新多益線上課程,協助你奪金,順利拿下金色證書。 #新多益 #多益 #英文 #線上課程 #toeic #課程
【警鴿】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上)
講師: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簡介: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是一本全面介紹警用刑事程序的專業書籍,它涉及了從犯罪發生到偵查結案的各個階段和細...
最新主題筆記
藥治20
描述:
20
法規11
描述:
11
國考重點
描述:
國考一次上重點整理
最新討論
12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會計事務委任張記帳士處理,因故未編製 109 會計年度決算報表,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與此事務有關之下列何者,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①董事長 ②董事 ③監察人 ④總經理 ⑤張記帳士 ⑥經辦會計 ⑦會計長 (A)①③④⑤⑦ (B)①④⑤⑥⑦ (C)②④⑤⑥⑦ (D)①②④⑥⑦
15 大鵬電子公司擁有甲、乙兩棟辦公大樓,甲棟供營業使用,乙棟供出租賺取租金,此兩棟大樓可否辦理資 產重估、認列減損損失? (A)甲、乙兩棟皆可辦理資產重估、認列減損損失 (B)甲、乙兩棟皆可辦理資產重估、但皆不能認列減損損失 (C)甲棟可辦理資產重估、認列減損損失,乙棟不能辦理資產重估、但可認列減損損失 (D)甲、乙兩棟皆不能辦理資產重估、但皆可認列減損損失
19 適用商業會計法的主體有那些?①公司 ②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③小規模之獨資、合夥 ④信用合作 社 ⑤私立學校 (A)②③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⑤
32.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依據此條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不告不理」原則,以確保當事人能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 (B)主要內涵之一為「告即應理」,犯罪經起訴,法院即應依職權進行調查 (C)若法院「不告而理」,法院的判決若符合實質正義,仍應視為有效判決 (D)意即,當檢察官對法院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時,法院即應審理
33. 由上文推論,(甲)原則應為下列何者? (A)明確性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34. 承上題,大法官認為「終身不得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規定,是為 確保學生良好之受教 權及實現憲法規定之教育目的,所欲維護者,確為重要之公共利益, 其目的正當。就現行教育法規對於教師行 為不檢之各種情形,已有不同程度之處置,且無 其他較溫和手段可達成同樣目的,因此予以「解聘」、「停 聘」、「不續聘」尚未過當,與憲法(乙)原則尚無抵觸;「終身不得任教」之規定,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 情形, 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有機會再擔任教職, 對人民工作權 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乙)原則。由上文推論,(乙)原則應為下列何者? (A)法律優位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治國原則 (D)民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