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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有統計,屆至2009年,全國位於都市計畫區內的未徵收既成道路有六千公頃,若政府要徵收,大約要兩兆5千億元;至於非都市計畫區的部份,也有兩萬多公頃的既成道路尚未徵收,估算也要三兆多的經費,共計可能需要高達五兆5千億元。然而,仍有論者認為:「人民得逕依747號解釋之法理,申請徵收公用地役關係下的既成道路。」請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學理,申述您對上述主張的看法。(12分)附 1.: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91 號判決(部分摘引)「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屬需用土地人與國家間之函請徵收,以及國家與被徵收人間之徵收補償二面關係,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一般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其向需用土地人之請求,僅係促請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申請權,性質上並非公法上請求權等語,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行為時土地法第 25 條及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係賦予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一併徵收之法律依據,自有一併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云云,核屬對於法令規定之誤解,委無足採。」附 2.: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二)請參酌釋字747號解釋,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91號判決,有關於「土地徵收的法律關係」、以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有無請求辦理一併徵收的法律依據」,法院所持之見解(如下所附1.與2.)是否可採?(7分)

(一)本號解釋是否全盤推翻所謂「補償法定原則」?請依學理、解釋文、理由書與相關意見書,並具已見說明之。(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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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 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 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描述: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在行政法領域中確實是一個高度爭議的問題,主要涉及行政罰法...

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一) 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 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 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二) 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三) 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 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描述:在行政爭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工具包括 停止執行(suspension of execution)、假扣押(provisional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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