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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放射線器材學(包括磁振學與超音波學)#142564(80題)

115年 - 115-2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14256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事放射師: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與病理學)#142560(80題)

【已刪除】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運輸業務: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142556(60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42554(35題)

115年 - 115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初試:綜合護理學科#14255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二)(包括微生物免疫學、寄生蟲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知識及 其臨床之應用)#142550(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一)(包括生物化學、解剖學、胚胎及發育生物學、組織學、生理學等科目知識及其臨床之應用)#142548(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 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5(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 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4(8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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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下列敘述何者是不正確的?(A)雖然學生犯錯,但仍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與重視學生個別差異(B)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C)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D)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可收殺雞警猴之效果。

83. 志強在高一上時,導師曾帶領過全班針對自己有興趣的主題,運用自我調整學習(self-regulated learning)的步驟來進行學 習。志強對拍攝微電影很有興趣,故想在高一下的自主學習課程,以親情為主題,預計以五週的時間完成 15 分鐘的微電 影,完成後放到社群平台供大家觀賞並蒐集回饋。請問志強目前是在自我調整學習歷程的哪一個階段? (A)學習任務的理解(task definition) (B)目標設定與規劃(goal setting and planning) (C)學習策略的設定(enacting study tactics and strategies) (D)後設調整學習(metacognitively adapting studying)。

28.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GDR)會使該公司之淨值總額如何變化? (A)增加 (B)減少 (C)不變 (D)不一定

11 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 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無理由(B)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C)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 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D)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12 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B)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C)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D)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