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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建築工程:建築圖說#145872(27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 第 9 階-技術員-建築工程(古蹟修復實務):建築圖說概要#145871(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土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實務):測量學大意#145870(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企劃研析(工程管考實務):運輸學概要#145869(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1 階-服務員-事務管理(身心障礙):事務管理大意#145868(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企劃研析(工程管考實務):作文#145867(1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10 階、第 11 階各類科【第 10 階企劃研析(工程管考實務)類科除外】:作文#145866(1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8 階、第 9 階各類科:作文#145865(1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務處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養路工程、養路工程(維修實務):鐵路工程大意#145864(50題)

115年 - 115-3 合作金庫新進人員甄試試題:綜合科目(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票據法.銀行法)#145863(73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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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受僱於 B 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工作時間為週 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休息。B 公司以 員工登入與登出公司電腦的時間作為員工的出勤紀錄;B 公司之工作規 則另規定:「員工如有延長工時之必要,應事前填具加班申請單並經主管 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自行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費。」甲平日送小 孩上學後多會帶著早餐直接前往公司,進入公司後有時會立即開啟電 腦,一邊吃早餐,一邊下載客戶訂單、檢查前一日夜間國外客戶傳來之 電子郵件等,整理這些資料以便在上午 8:50 召開的部門線上晨會中報 告。甲平日下午 6 時後也常會留在公司,主要是因為他的小孩一星期有 3 天晚上要補習到晚上 8 點,甲不想下班回家後再出門接小孩。因此, 2026 年 1 月 1 日迄今,B 公司員工出勤紀錄系統顯示,甲平均每週有 3 天是在晚上 7:30 才登出電腦,其中只有少數幾天有正式申請加班。 乙是 B 公司的業務部經理,其常在部門會議中表示:「請各位同仁今日 事今日畢,公司現在控管加班費,沒有急件不要送加班申請單。」乙也 經常在下午 6 時後,在部門 LINE 群組中指示甲修改報價、確認訂單或 回覆客戶,在其中有些訊息中乙還會特別註記「今晚要處理」,甲通常會 在收到訊息後 10 至 30 分鐘內處理與回覆。此外,B 公司雖規定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為休息時間,但乙要求業務人員須輪流攜帶公務手機處理 客戶來電,因此甲每週約有 2 日須在午休時間接聽客戶電話或處理緊急 訂單,每次約 10 至 20 分鐘。 2026 年 3 月,甲因家庭旅遊,提前排定同年 5 月 4 日至 5 月 8 日共 5 日 特別休假(甲當時尚有 10 日未休之特別休假)。乙以 5 月 4 日至 5 月 8 日適逢公司重要客戶年度議價為由拒絕,要求甲改至 7 月休假。甲表示 行程及機票均已安排,不同意變更,但乙仍在系統中退回甲的休假申請, 甲最後因擔心被記曠職而放棄家庭旅遊。2026 年底,甲想將 2026 年未 休完的特別休假遞延至 2027 年(B 公司與甲雙方約定採曆年制計給特 休),B 公司回應公司工作規則有規定員工當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 應結算工資,不得遞延至下一年度,堅持在 2026 年底結算甲未休之特休 工資,雙方僵持不下。 請分析:(一)甲在上午 9 時前、下午 6 時後以及午休期間處理題中所述之 事務是否屬工作時間?若因此超過正常工時但甲未申請加班應如何認 定?(20 分)(二)B 公司拒絕甲的特休申請以及將其 2026 年未休之特別 休假遞延至 2027 年的要求是否合法?(10 分) 參考法條 〈勞動事件法〉 第 38 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三、甲為受僱於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 2019 年 3 月 20 日 在工地現場工作中突然昏迷,經緊急送醫院急診治療,經診斷患有「自 發性腦出血、失語症」等病症,持續住院治療,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始 行出院。其間,甲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離職退保。嗣甲於 2020 年 1 月 5 日經診斷永久失能,於同年月 15 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 局)申請一次性職災失能給付,經勞保局核定,甲所患腦出血與失語症 等相關腦血管疾病屬職業病,且認定甲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程度符合 勞工保險給付標準附表第 2-2 項第 2 等級,於同年月 21 日核給失能給付 1500 日。問:如甲嗣後於 2020 年 3 月 1 日向勞保局請領其於住院治療 期間之職業病傷病給付,勞保局應否核給?請說明之。(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