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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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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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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一百八十二條(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 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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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不當得利
、
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
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
、
有損害,並應賠償
、
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賠償
、
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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