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 77-18 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 第 98-4 條 行政訴訟法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98-5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 16 條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關鍵字:
抗告、
聲明、
聲請、
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