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債務人不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按上榜大大的網址   二十六、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登報道歉,債務人不自動履行時應如何強制執行?又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當面道歉,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又應如何執行? 答:(一)法院判決被告應登報道歉,此種行為,係屬可以代替的行為,執行法院接獲此種執行事件後,可發自動履行之命令,命債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執行名義履行,逾期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可命原告將執行名義持往報社估價刊登之費用,或由執行法院發函報社查明,估價後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預繳之數額通知被告繳納,被告不為繳納時,可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亦可由原告墊付費用,先刊登於報紙,取得登報費用之繳納收據後,由執行法院裁定命被告給付,其不為給付時,可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二)執行法院可斟酌情形依下述1~4之方法予以執行:  依照執行名義,債務人應該為一定的行為,而其行為必須債務人親自為之,非  他人所能代為者,如歌星表演歌唱、畫家作畫、書法家揮毫等是,其執行方法   為︰ (1) 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間即逾期不履行應賠償的數額︰此為一種執行命 令,由執行法院以裁定為之,可為執行名義(本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得就債務人的一切財產為執行,如所定的數額,經執行完畢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也歸於消滅。 (2) 執行法院定債務履行的期間,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處債務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怠金︰債務人經處過怠金後,仍得再科處,處過怠金之裁定可以為執行名義,可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執行,債務人經處過怠金後,其履行之義務不因此  而免除。 (3)前兩種併用亦即執行法院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即逾期可履行應賠償之數額及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4)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或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法院應命其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得拘提管收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人親自為之可以代替的行為命其提供擔保執行法院以裁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