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例如:價金交付請求權(第367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6條第1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因均係債權請求權,故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第197條第1項),依第125條為十五年。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9cartic20.aspx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關鍵字:
債權請求權、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價金交付、
所有物、
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
給付不能、
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