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主權益保障法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 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最近法規都有修過,那根據最新改過的這兩條法規,又要怎麼判斷呢? 建立通報系統的變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那早期通報的行政機關又要選什麼呢?
關鍵字: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主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