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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面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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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文章出處: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6100820-%E7%88%B6%E5%82%B5%E4%B8%8D%E7%94%A8%E5%AD%90%E9%82%84-%E6%B3%95%E5%AE%9A%E9%99%90%E5%AE%9A%E7%B9%BC%E6%89%BF---%E6%B3%95%E5%8B%99%E5%8A%A9%E7%90%86%E9%BB%83%E6%85%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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