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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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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不得遲到早退 (B)不得收受饋贈 (C)不得洩漏機密 (D)完全不得投資事業 ~解析 : (A)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遲到早退。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按時辦公義務 )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 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 90年 1月 1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B)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收受饋贈。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 公務員贈受財物之禁止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C)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洩漏機密。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D)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 → 完全不得投資事業。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 禁止營業原則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10%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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