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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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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投資對象的限制 因無限責任股東及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其責任無限,為免公司風險過大,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轉投資時不得成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二、轉投資金額之限制 為免公司過度轉投資危害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轉投資總額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此處所提之轉投資總額係指原始投資金額及後續增加投入之投資額,不包括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轉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所稱特殊情況係指下列情形: 1.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其投資總額不受限制。 2.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轉投資總額限制者依章程之規定,不受公司法限制。 3.公司轉投資總額雖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唯投資前已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者,不受公司法限制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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