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加重竊盜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題修法後的答案應改為(D)
關鍵字:
侵入住宅、
攜帶兇器、
結夥三人、
乘火災、
加重竊盜、
未遂犯罰之、
毀越門扇、
災害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