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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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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題修法後的答案應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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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乘火災加重竊盜未遂犯罰之毀越門扇災害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