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動三權
B選項就例如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就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存權。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同的權利。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1935年美國聯邦政..
關鍵字:
勞動三權、
團結權、
團體交涉權、
團體爭議權、
罷工權、
集體談判權、
全國勞動關係法案、
公務員、
工會、
結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