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37 細則23 應放假之紀念日
依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參考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勞工得享有哪些休假?-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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