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法官釋字641號
大法官在釋字第641號解釋指出,該條規定 雖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但因一律處每瓶2千元,只以單一標準之數量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作為劃一處罰之方式, 不符合狹義比例原則(妥當性原則)。 而應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 釋字第641號解釋原文摘錄- 「罰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制裁,乃督促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有效方法,是該規定為達行政目的所採取處以罰鍰之【手段,亦屬適合】。...... 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 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
關鍵字:
大法官釋字641號、
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