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廣告回信、新聞紙及雜誌-申請登記規定
答案為A第一百零六條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請轉送所屬各等郵局申請登記;國際廣告回信業務另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辦理。 補充:第二十一條 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指定交寄之郵局,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郵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 一、 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 二、 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關鍵字:
刊物三份、
十日內、
向當地郵局申請、
回信人、
廣告回信、
新聞紙及雜誌、
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郵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