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抽象與具體過失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23 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關鍵字:
善良管理人、
抽象與具體過失、
處理自己事務、
開始管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