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甲竊取乙之財物,下列有關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 2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B)如乙始終不知是甲所竊,則在被竊滿 10年後,時效完成~正確。  ~解析 : 《民法》有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另外,依據《民法》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適用短期時效2年。 (C)乙在被竊15年內,仍可向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正確。  ~解析 : 《民法》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 → 適用「一般時效」為 15年。 (D)自乙知悉是甲所竊時起,滿1年後,時效完成~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84條所謂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依據同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適用短期時效2年。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當得利15年時效知悉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