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撫恤給與
公務人員撫恤法9: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20 )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 15 )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 15 )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10 )。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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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恤法、
遺族年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