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法
名 稱 修正日期 教師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黃色標記部分為適用本法之條件對象,實習教師並非在黃色標記內,故不合用教師法。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第 28 條 為教師會相關規定 --->>教師法有訂定教師會的相關規定,只是在第26條第三項中「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申請時才受到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第 九 章 申訴及訴訟 第 29 條-第 33 條 為教評會的相關規定 --->>"教評會"和"教師會"都是受教師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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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