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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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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設定後,依照902條規定,準用債權讓與的規定, 而債權讓與297條規定,該通知僅須讓與人(出質人)或受讓人(質權人)一方通知即可 民法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民法第 907-1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也就是乙受通知後,要甲、丙二人都同意後,才可以清償給甲或丙其中一人。 如果甲、丙不同意的話,那麼乙只能提存(907條) 如果乙在7月1日以前,又另外於6月15日對甲取得債權,且清償期早於7月1日或同時屆至: 設乙在6月1日即已接到甲、丙其中一人通知時, 那麼乙取得的債權既在受通知後,就不可以對甲主張抵銷 (抵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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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權利質權債權讓與出質人抵銷 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