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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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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資本總額為二千萬元,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一千萬元,今為求多角化經營以分散風險,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五百萬元投資成立B 有限公司。 ~ (C)A 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 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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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百分之四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五百萬元投資合夥實收資本特別決議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