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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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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簡單說是兩個物結合的形態 添附有三種:附合、混合、加工 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 (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 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第814條) 因以上情況而造成損害,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取得償金。 動產所有權及其上的其他權利,因附合、混合、加工,一方面原始取得其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另一方面則喪失其動產所有權,因為是原始取得,所以動產所有權消滅,其動產上的其他權利也一同消滅。 添附的權屬規定,是為了避免因回復原狀致社會整體損失,而非剝奪某一方的權利。 所以,依據民法第816條載明,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金。 參考資料: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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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當得利
、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
動產與動產附合
、
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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