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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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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第 1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 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第 17 條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 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附理由駁回之。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經各該院認其異議無理由者,由該 院附具理由駁回之,並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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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書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筆錄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及異議人異議當場以言詞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