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4 ------- (B)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25 ------- (A)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 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11 ------- (C)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獨立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 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 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36 ------- (D)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又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35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關鍵字: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
三個月、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