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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法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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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法人法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第1條);「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第2條第1項);「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第2條第2項)由此可見,行政法人為具有法律人格之組織,並以企業化經營及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為目標。然而,依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其組織並非採委員會制。 採委員制的不見得就是獨立機關,但獨立機關一定是委員制。如現獨立機關有中選會、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皆為委員制,但過去金管會為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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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