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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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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據最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係採下列何種審級制度? (A)一級一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二審 (D)三級三審101調查局五等公民#8935 答案:C 難度:適中 統計:A(1),B(55),C(153),D(21),E(0) 個人化分析: 尚未作答 1F Ya-ting Lin 高三上 (2012/09/18 18:09):讚22人讚! 三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2F Chen Wen Lan 國二上 (2012/09/19 14:53):讚0人讚! 請問為什麼只有二審?   3F Ya-ting Lin 高三上 (2012/09/19 15:21):讚6人讚! 原本是台北、台中及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第1審法院, 但如果是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要提起訴訟或尋求訴訟輔導,就很不方便 就在全國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二審」是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 例如,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1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2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4F Chen Wen Lan 國二上 (2012/09/19 15:24):讚0人讚!     5F Chen Wen Lan 國二上 (2012/09/19 15:25):讚0人讚! 那最高行政法院是幾審?   6F Ya-ting Lin 高三上 (2012/09/19 15:40):讚9人讚! 剛舉的例子: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採二審終結,二審終結就是到第二審就結束了, 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所以就只到高等行政法院。 再舉一個例子: 如果是通常程序事件,第1審是高等行政法院, 第2審就是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 不好意思,轉貼的落落長,如有佔據版面,請各位海涵,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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