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85 條 I.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II.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5%8D%A0%E6%9C%89%E8%80%8C%E7%94%9F%E6%95%88&k2=&k3=&k4=&kwid=3148&cd=2011/10/23
關鍵字:
質權、
債務人、
出質人、
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