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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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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畫出質於乙,質權人乙於質權存續中,未經出質人甲之同意,將A畫轉質於丙,則A畫因轉質所受之損失,乙應負何責任? (A)輕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故意責任 (D)不可抗力之事變責任   ~解析 : 民法第888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質權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A畫)。 質權人(乙)非經出質人(甲)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A畫)。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 質權人(乙)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乙)之責任,將質物(A畫)轉質於第三人(丙)。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乙)亦應負責。 ~講解 : 一、乙應負何責任?民法可歸責事由可分為: ~~~~~~~~~~~~~~~~~~~~~~~~~~~~~~~~~~~~~~~~~~~~~~~~~~~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 質物雖移轉占有於債權人以供擔保債務,但在清償期未到前,質物所有權仍屬於債務人, 質權人雖依法得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但應負「不可抗力」之損失。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以外之自然力所造成之履行障礙事實,如地震、海嘯 、颱風、水災等等。因此,依題意,質物為A畫,即便是水災造成A畫泡水,原質權人仍應負責,此損害雖非原質權人的故意或過失,也應負責,是相當重的責任。 [ 以上參考江敦育民法&學習式六法 ] ~更深入精修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二、過失: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此題中<質權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保管質物(A畫)。>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 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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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可抗力質權人質權人之注意義務質權存續中質物轉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