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贈與
我國《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所以訂立贈與契約時,必須具備以下五點認識。 1.由於贈與係一方將「財產」無償給予他方,在此所稱之「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準物權、定限物權(即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無體財產權、債權及股票等(註一)。 2.贈與須由贈與人將財產「給與」受贈人,其給與的態樣包括: (1)物權的讓與、設定、拋棄; (2)準物權,無體財產權的讓與; (3)債權的讓與、債務的承擔、免除、為第三人清償; (4)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讓與(註二)。 3.贈與契約的性質為「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 4.又贈與尚有「單純贈與」及「附負擔贈與」之分,《民法》第四百十二條還有特別規定,即「Ⅰ、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Ⅱ、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於成立附負擔贈與時,必須注意此一負擔屬於「附款形態之一」,負擔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參見《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5.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然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依法有「撤銷權」,得撤銷其贈與: (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依《刑法》有處罰的明文者。 (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參見《民法》第四百十六條)。 6.進行贈與,還須注意「贈與稅」的相關規定,此須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負責人)。 註一:參見邱聰智著:債法各論(上冊),頁271,自刊本,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初版。 註二:參見邱聰智著:前揭書,頁272
關鍵字:
贈與、
無償契約、
不要式契約、
不要物契約、
準物權、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讓與、
諾成契約、
財產、
債務的承擔、免除、
財產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