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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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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限制環境」一詞首先出現在94-142,但是定義隨著美國特殊教育趨勢所引發的運動不斷地在改變(Thomas & Rapport,1998;Zinkil & Gilbert,2000)。1990年全體障礙者教育法案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IDEA,又稱101-476公法),其擴增原有的法案內容,增列早期療育和轉銜需求。1997年IDEA再次修訂,稱為105-17公法。除了重申94-142公法的最少限制環境精神之外,更再次強調該公法內的聲明:身心障礙學生應安置在最佳的「適當環境」中,即所謂「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kavale,2002;引自陳麗如,民93)。FAPE係指教育經費由政府提供,公立機關監督和管理,家長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支出,並為每位學生擬定適當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而針對最少限制環境一項,為符合適當教育的精神,身心障礙學生包括就讀私立教育機構和教養院的學生,應和普通班學生一起學習,只有在提供科技輔具和相關設施後,仍無法在普通教育環境有效學習和獲得知能後,才能在特殊班、特殊學校或任何隔離環境中接受教育。1997年的IDEA務對象向下延伸從零歲起,而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括0~3歲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簡稱IF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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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94-142IDEAIFSP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免費而適當的公立教育增列早期療育和轉銜需求應和普通班學生一起學習最少限制環境為每位學生擬定適當的個別化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