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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營利組織所界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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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營利組織所界定的範疇? (A)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B) 第三部門(Third Sector) (C) 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 (D) 非政府組織(NGO) ANS : (C) ~解析 : (A)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屬於」非營利組織所界定的範疇。 ANS : 「非營利組織」新貌 ── 「社會企業化」 ( 91.7.23 )   內政組特約研究員 陳金貴 「非營利組織」可「發展自己」的「產業」: 一、 目前「非營利組織」除了「積極」採取「新的募款方式」之外,最多的考量是嘗試「營利」的「活動」,透過「本身組織」的「特性」,從事「賺取利潤」的「商業 交易行為」,再將獲得的利潤歸回組織來運作,如此的作為在「臺灣地區」一般稱為「非營利組織」的「產業化」,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可以「發展自己」的 「產業」,做為「賺錢」的「途徑」。也有人認為只考量產業的發展,不能有較大及較長久的考量,因此應該將其視為一種事業的經營,包含在組織的整體管理部 分。這兩種考量「突破」了「非營利組織」→「不營利」的「自我限制」,帶給「非營利組織」新的生機, 但是也造成「名實不副」的問題,甚至為了考慮營利的結果,而忽略了本身原有的任務,影響組織職責的履行,要解決此種兩難式,「近年」來「西方國家」推動的 「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可能是一條可行之路,它以「同時」考慮「任務」和「賺錢」或是考慮「社會目的」和「經濟目的」做為「雙重底線」,也就是說要用 「企業經營」的「方式」來達成「社會」的「目的」 。 二、非營利組織的社會企業化鼓勵組織中的成員,要具有企業家的精神,勇於創新,主動 追求變遷,不怕冒險,在組織願景的引導下,視營利為一種手段,將其獲利投回組織中,以達成組織的更好結果,使組織得以掌握自己的命運。在這種考量下,臺灣 地區已經或可以採用的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做法可簡略分成下列幾項: (一) 向受益人收費:舉辦活動,接受諮詢、出租場地等的收費。 (二) 販賣商品:陳設販賣部、郵購或電子商務、各式販賣本身產品或代理產品。 (三) 庇護工廠的對外營業: 庇護工廠不是就業訓練或生產產品的場所,可以直接對外營業,例如陽光基金會的洗車中心及在捷運車站的庇護商店。 (四) 將資源回收物轉賣可賺取費用。 (五) 向第三者收費:透過政府提供的經費,服務民眾,或協助企業辦理進修教育,收取費用。 (六) 直接經營事業:在僱用弱勢族群為員工的前提下,經營各種事業,例如喜憨兒基金會的烘焙麵包店及餐廳。 (七) 運用組織的聲譽收取贈款:以善團行銷的方式,與企業合作,幫其背書,收取回饋金。 (八) 辦理與任務相關的各 種方案:針對組織本身的專長及特性,辦理方案活動,收取費用,例如張老師基金會辦理成長團體。 [ 資料來源 : 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C-091-17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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