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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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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敘述,何者有誤? (A)「非營利組織」又稱「第三部門」→ 正確。 ~解析 : 「80年代」的「福利國家」過度「擴張」,致使「政府」在「財政上不堪負荷」,加上「官僚體系」的「無效率」、「反應緩慢」,不能「滿足人民需求」,因此諸如「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適時興起,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B)「非營利組織」為合法登記且應納稅的組織  → 錯誤。 ~解析 : 一、「非營利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二、伍夫 ( Wolf ) : 認為「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一) 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二) 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三) 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四)「免除」聯邦稅。 (五)「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C)「非營利組織」是一種志願性組織  → 正確。 ~解析 : 「志願性團體」:「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D)「非營利組織」: 法律禁止將盈餘或利潤分配給其成員 → 正確。 ~解析 : 韓斯曼 ( Hansmann ) :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此即所謂之「不分配盈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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