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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抵押權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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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 (C)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以自有房屋設定抵押,言明 1 年後還款,惟屆期甲未還款,至 18 年後乙始想到仍有此債權,乃向甲追討,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欠錢還錢乃天經地義之事,甲應設法返還,無抗辯權 (B)甲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返還,乙亦不可就該抵押物行使權利 (C)甲雖可行使抗辯權,但乙仍可就其抵押物,行使權利 (D)乙對甲之債權因時效經過而自動歸於消滅,毋待甲行使抗辯權   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 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抵押權之除斥期間)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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