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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務官」與「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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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一、「政務官」與「事務官」區分的「起源」: (一) 「古代」本無「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直到1701 年「英國」通過《吏治澄清法》=《王位繼承法》( The Act of Settlement ) 才開始有「政務官」與「事務官」區別的「觀念」。 (二) 其後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尤其是「政黨政治」之「興起」,再加上「行政」上「政府職能」已「擴大」及「行政專業化」之「趨勢」下,因而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之「行政部門」中普遍存在著「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分類」。 二﹑「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意義」: (一) 現代政府行政部門大致由常任文官與政治性任命這兩類官員所組成。前者稱為事務官﹐為政策執行層次的官員﹔後者稱為政務官﹐乃政策制定層次的官員(陳德禹等,民88)。 (二) 在理論上言 : 1.「政務官」 : (1) 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2) 例如 : 行政院「各部部長」、「不管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各部政務次長」等。 2.「事務官」 : (1) 則是指依照「既定政策」或「既定方針」來加以「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 (2) 須具有「任用資格」及「考試及格」; (3) 經「任用」後非有「法定原因」,依「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免職」; (4) 換言之,「事務官」之「身分」是受「法律保障」的; (5) 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三) 由此可見,「政務官」乃具有「政治取向」的「政府官員」,在「歐」、「美」民主國家,慣稱為「政治官員」(Political Official)、「政治首長」(PoliticalExecutives)、「政治任命官員」(Political Appointee)。 (四) 「政 務官」之所以能夠「影響群體生活」,主要在於他們的「地位」與「權力」足以發揮「政務領導」作用。而所謂「政務領導」 ﹐主要是指「政務官」經由「積極」的「作為」,使「群體生活」能夠更「有效」的「尋求各種積極目標」,也使「政治系統」與「環境」間維持「更合理」的「關 係」。 (五) 一般而言,「政務領導」欲「發揮作用」須具備「五種能力」﹕ 1. 瞭解情勢與界定「問題」的能力。 2. 尋求或選擇「方案」的能力。 ※ 而此類能力,大致包括「三個構成因素」﹕ (1)「知識」能力; (2)「選擇」能力; (3)「決心」與「目標」感。 3. 發動與運用政治「資源」的能力。 4. 溝通說服與斡旋「妥協」的能力。 5. 掌握並推動組織「活動」的能力。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比較 ﹕ 「政 務官」與「事務官」之「劃分」﹐各國「未盡一致」。有些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而有些國家只是政府運作的習慣;另一些國家則只能從他們的相對地位與職務功能 來辨識。然而現代政府包涵這兩種取向的職位與職務,則為一種普遍的現象。無論「政務官」或「事務官」﹐他們都是「國家」的「治者」 (GoverningMan)與「為民服務」的「公僕」(Public Servants)角色。但他們之間仍有相當「對比性」的「差異」,茲分述如下(陳德禹等,民88)﹕ (一)「進入政府」的「方式」: 1.「政務官」成為政府的一份子,是由於他們擁有「一定」的「政治條件」。此種「政治條件」,或為「選民」的「選擇」,或為「議會」的「信任」,或其「才智」為「政務領導者」所「需要」。 2. 相對的,「事務官」成為政府的一份子,則因為他們「表現」出「一定」的「學識才能」,足以「承擔政策執行」之「責任」。至於何人有此「特定學識才能」,在「現代國家」通常以經「文官考試」定之。 (二)「任職政府時」的「角色功能」(活動): 1.「政務官」承擔的「責任」,主要在於「政務領導」或「政策決定」。他們雖也介入行政執行﹐但其「涉入」者「主要」在「使執行能依政策指導進行」。 2. 相對的,「事務官」在政府所從事的活動,「主要」在於「法律」與「政策」的「執行」。事務官在政策研擬與形式上可能扮演重要角色,但「最後決定之權」,則「不屬於」事務層次。 (三)「擔負」的「責任」: 1.「政務官」雖然也負法律責任﹐但「主要」的「責任」是「政治責任」。 2. 相對的,「事務官」不負政治責任,只在「執行政策」與「執行法律」時,有「違法失職」之情形,所應負的「法律上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包括 :《行政法》之「懲戒」、《考績法》之「懲處」)、「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四)「任職期間」之「長短」: 1.「政務官」因「特定政治條件」而「任職」,則其任職期間必與此等條件之存續與否相配合。「政務官」之「去職」,可能是「任期屆滿」、可能是「國會不再信任」,可能是「任命者不再需要」或是「彼此政見不合」、或因「其他政治考慮」而「辭職」。 2. 相對的,「事務官」是依「個人學識才能」任職,其「身分受保障」,故除非因「法定原因」而遭「免職」外,能繼續任職,直至「屆齡退休」。所以「事務官」每被稱為「常業公務員」(Permanent Civil Ser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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