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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策評估」的「積極目的」V.S.「消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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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政策評估」的「積極目的」V.S.「消極目的」:   一、「政策評估」的「積極目的」: 魏斯 ( Weiss ) 認為「政策評估」的「主要目的」為以下數項 : (一)「繼續政策」或「停止政策」的「實施」。 (二)「改善政策」的「實施」與「程序」。 (三)「增刪特殊」的「政策執行策略」與「技術」。 (四) 作為他處「推動類似政策」的「參考」。 (五) 作為「分配」各「競爭政策所需資源」的「根據」。 (六) 做為「接受」或「拒絕」某一「政策」所涉及「途徑」或「理論」的「基礎」。 ※ 除魏斯 ( Weiss ) 所說的「六項目的」外,就「政策規劃階段」的「評估」而言,應「加上」另一項「目的」→ 做為「比較」各「替選方案」之「優先順序」的「根據」。   二、「政策評估」的「消極目的」: (一) 為「遲延」作成「決定」: 即「決策者」利用「評估研究」的「進行」,作為「延長」作成「決策」之「時間」的「藉口」。   (二) 為「規避責任」:  即「行政首長」利用「評估研究」的「結果」→「掩飾」其「預設」作成某種「決策」或「不作決策」的「規避責任」之「立場」。   (三) 為「進行公眾關係」:  即「決策者」或「執行者」利用「評估研究」的「結果」,做為 : 1.「炫耀」→「工作績效」的「手段」; 2.「開展」→「公眾關係」; 3.「爭取更多」的「經費」; 4. 對該「機關計畫」的「支持」。   (四) 為符合「經費補助」的「要求」: 即接受「經費補助」的「計畫」,必須從事「評估工作」,以「迎合」→「經費提供者」所附的「條件」。   (五) 為「偽證」、「掩飾」、「辯護」與「攻擊」的「需要」: 1. 即有時「行政首長」會以「評估」來「掩飾偽裝政策」的「失敗」或「錯誤」; 2. 有時甚至會以「評估」來「攻擊」或「破壞」某一「政策」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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