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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請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人口販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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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1.指意圖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性剝削、摘取器官,進而以暴力、脅迫、詐欺等違反意願之手段,從事招募、買賣、質押、不當債務約束等行為,或強致他人從事勞力剝削、性剝削、摘取器官行為。2.未滿18歲者人口販運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性剝削、摘取器官,從事買賣、質押、不當債務約束等行為,或強致未滿18歲者從事勞力剝削、性剝削、摘取器官行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34條罰則:性剝削+不當債務約束=6月-5年 罰金300萬勞力剝削+違反意願=7年 罰金500萬勞力剝削+不當債務約束=3年 100萬勞力剝削+未滿18歲=7年 罰金500萬摘取器官+違反意願=7年 罰金700萬摘取器官+不當債務約束=5-12年 罰金500萬摘取器官+未滿18歲=7年 罰金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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