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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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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得附條件?A身分行為B撤銷權 C解除權D贈與行為 條件,乃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所繫之將來客觀之不確定事實,而條件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二種。 關於不容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概述如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原則上皆得附條件,惟法律上及學說上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民法335條第二項即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惟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故答案選D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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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單獨行為條件結婚、離婚、收養、認領解除、撤銷、承認身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