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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地方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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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  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實驗及評鑑規劃。  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五、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七、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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