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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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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將錢存放銀行是相對風險較低的理財方式,但仍存有風險,所以有存款保險的設計。在我國負責存款保險業務的是: (A) 中央再保公司 (B) 中央信託局 (C) 中央存保公司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D) 中央銀行 ~解析 : 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成立宗旨」: 我國《銀行法》第46條規定:「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政府」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宗旨」,依《存款保險條例》法律規定有下列三項: (一) 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 (二) 維護信用秩序。 (三) 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 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權益保障」: (一)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 1. 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 2. 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 3. 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二) 存保公司為加強保護存款人及維護金融秩序,對於停業要保機構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系統性危機),存保公司理賠時,對存款人之保障得不以 最高保額為限。此外,如果停業要保機構未能適時與其他金融機構促成併購,存保公司亦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該機構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以維持金 融服務不中斷,並儘速促成其被其他金融機構併購。 [ 資料來源 : www.cdi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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