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工原則
~精修(二)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分工建議」: 論及「財政」的「聯邦主義」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分工原則」,似可就以下六個因素加以考量 : 一、就「經濟穩定」而言 : (一)「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可綜合運用各種政策 ( 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 ) 進行「總體經濟」的「調節」以達到「穩定經濟」的「目的」。 (二)相形之下,「地方政府」或「州政府」在「穩定整體經濟方面」所能「發揮」的作用「受限制較大」。 二、就「所得重分配」而言 : 由於「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所擁有的資源充沛,在進行全國性的社會福利等所得重分配政策時,較能收到預期的效果。 三、就「外溢效果」而言 : 對「外溢效果」廣泛且明顯的「公共財」,則宜由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直接負責生產和提供。 四、就「規模經濟」而言 : (一)如「大眾捷運系統」、「自來水」、「電力供應」諸項「公共設施」或「公共事業」等都具有「規模效益」的「特質」,隨著「使用人口」的「增加」,「平均成本」會隨之「逐漸下降」。 (二)若由「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經營「公共財」,可能因該區人口太少,而導致使用率偏低及造成閒置浪費的情形。 (三)因之,對於「規模經濟」程度較「廣」的「公共事業」,應由「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來「統籌規劃辦理」。 五、就「配置職能」而言 : 「地方政府」及「州政府」相對「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更能深入地了解當地居民的偏好,諸如消防、教育、下水道等地方性公共財,由地方政府及州政府來負責生產和提供,較能使當地居民獲得最大的滿意,也較符合「資源最佳配置」的「效率」。 六、就「種族的多元化」而言 : 通常一個國家的種族愈多元,居民間的需求差異也就愈大,此時「地方政府」或「州政府」應針對「各地區族群」的「需要」來「提供公共服務」較為「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