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法律之名稱
※我國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制定均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屬於法律層級的稱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是指立法院通過且經總統公布的。 (其實地方自治議會通過的也稱之。) ※行政部門依法律授權而發布的命令則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A.海關緝私條例→「條例」屬於法律層級。 B.財政收支劃分法→「法」屬於法律層級。 C.地方稅法通則→「通則」屬於法律層級。 D.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規程」屬於命令層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海關進口稅則) ←也是法律 第三條 (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