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20條第21條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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