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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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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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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 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 132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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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三個月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
、
任期不足一年
、
應有無黨籍人士
、
未逾三人
、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
組織
、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
釋字275
、
隸屬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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