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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須經由鑑別,試問鑑別之意義為何?鑑別之機關以及鑑別程序 與後續處理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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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法務部訂有「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作為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人口販運案件,鑑別人口販運疑似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參考指標。(二)依題意說明如下:1.鑑別之意義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尤為重要,警察及檢察官對於人口販運案件,應即時鑑別被害人身分,以防止加害人對之不利並立即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與保護。2.鑑別之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3.鑑別程序(1)警察或檢察官調查到人口販運案件時,應立即鑑別被害人。(2)警察認為該民眾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然檢察官於偵查時認並非為被害人,應將該民眾移送收容中心或其他必要處置。(3)警察認為該民眾並非人口被害人,然警察官於偵查時認為係被害人,應將該民眾移送安置中心,並提供必要保護。4.後續處置(1)人口販運被害人與人口販運加害人在不論在訊問、調查或審判中,應分別區隔。(2)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提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條規定之安置保護,如醫療照顧、人身安全保護、通譯協助、法律諮詢、心裡諮商、經濟補助、陪同訊問、其他必要協助。(3)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告知會提供必要協助與保護並且應配合後續偵查,以利人口販運案件得以順利審判。(三)小結 為優化有關被害人權宜及保障,並符合國際標準,期使本法與國際規範與趨勢更緊密結合,並提升被害人之人權保障,內政部研擬修定人口販運防止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著重於第2次鑑別制度,擴大保障被害人之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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