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交付
民法第761條規定,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種: 現實交付(民§761Ⅰ本文): 例如甲將A車出賣予乙,並將之交付占有予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簡易交付(民§761Ⅰ但書): 例如甲將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欲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 占有改定(民§761Ⅱ): 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1個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予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4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民§761Ⅲ): 例如乙欲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予第三人丙,借期已屆至,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470)5讓與予乙,..
關鍵字:
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現實交付、
讓與合意、
返還請求權之讓與、
民法第761條、
簡易交付、
間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