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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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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事保證〕> 所謂人事保證,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員工任職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就是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所謂人格擔保,拍胸脯打包票,均欠缺書面,不具人事保證的效力。  <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 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僅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例如: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因為公司不可能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人事保證應〔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該也包括在內,但是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情形,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除以上情形外,例如:因竊取同事之財物、因與僱主或同事細故而傷害對方,對同事性騷擾等〔非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均非人事保證之範圍。  from: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6,&job_id=1131&article_category_id=792&article_id=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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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事保證員工任職保證書面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人格擔保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職務上之行為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