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人事保證
<什麼是〔人事保證〕> 所謂人事保證,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員工任職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就是保證受僱人將來因為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法律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所謂人格擔保,拍胸脯打包票,均欠缺書面,不具人事保證的效力。 <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 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人事保證人,僅對於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而對〔僱佣人〕所造成之〔財產損害〕,負代為賠償責任,例如:竊取公司財物、侵占公款、毀損公物等情形。因為公司不可能有非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人事保證應〔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另外,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規定〔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該也包括在內,但是第一百八十八條之情形,必須是〔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除以上情形外,例如:因竊取同事之財物、因與僱主或同事細故而傷害對方,對同事性騷擾等〔非職務上之行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均非人事保證之範圍。 from: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6,&job_id=1131&article_category_id=792&article_id=1129
關鍵字:
人事保證、
員工任職保證、
書面、
不包括負擔非財產上之損害、
人格擔保、
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客觀上足認為其與執行職務有關、
職務上之行為、
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