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住所與居所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住所與居所 1.在民法上雖然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有二個住所存在,有二個 住所存在的時候,必須廢止其中的一個,把留下的一個作為住所。 2.不過民法亦承認除了住所以外,還有居所這種事實的存在。居所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 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 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所以這租住房屋的所在,就成為我們的居所。  3.像曾永盛的小姨媽一家人,原來有自己的房屋可以居住,一家人都有長久居住在自己房屋所 在地的意思,所以原來的房屋所在地便是他們一家的住所。現在由於要修繕房屋,暫時借住在曾永盛家中,這種借住的情形,顯然沒有久住的意思,一旦原來的房屋 修繕好了,便會搬回去,因此曾永盛的家,便是他小姨媽和家人的居所。 (二)住所既然是一個人法律生活關係的中心,在法律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例如一個人離開他的住所,經過一段時間沒有回到住所,就可以申報這個人為失蹤人,經過公示 催告的程序,就可以聲請法院,用判決宣告他死亡。另外打民事官司,就要先查明債務人的住所,當為法院有沒有管轄權的依據。 (三)除了自然人必須要有住所以外,法人也必須有住所,像公司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依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四)至於曾媽媽建議曾永監的小姨媽要把戶籍遷過來,那是依照戶籍法的規定,他小姨媽既是暫時借住,沒有作久居住的意思,依據戶籍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警察派出所申報流動戶口就可以了.不必去辦理遷入的登記手續。 ※本文摘自一九八八期「法務通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住所居所